GREEN CARD / 全球收入

綠卡持有人台灣香港所得報稅:薪資、租金與股利申報

很多綠卡持有人以為只要不在美國工作,或者收入來自海外,就不需要申報美國稅。這個誤解非常普遍,也是導致漏報和高額罰款的主要原因之一。

綠卡通常代表美國稅務居民:原則上申報全球收入

美國稅法對公民與稅務居民原則上採全球收入課稅。只要綠卡稅務居民身份尚未依法律終止,即使長居臺灣、香港或其他地區,通常仍須在 Form 1040 申報全球收入;綠卡卡片過期或長期未入境本身不等於稅務居民身份已終止。

哪些海外收入需要先納入申報判斷?

海外薪資、銀行利息、股票或基金股利與資本利得、出租物業租金,以及養老金或退休金等,都應先判斷美國申報與課稅方式,再分析是否可用排除、抵免或其他規則。

申報不等於重複繳稅:FTC 與 FEIE

外國稅收抵免(FTC)— Form 1116

向外國政府繳納的合格所得稅,通常可按相應收入類別在 Form 1116 計算抵免。工資、利息、股利、租金等都可能涉及 FTC,但須分別判斷稅款可抵免性、收入來源、類別與抵免限額,不能把所有外國稅款一概直接抵扣。

境外勞動收入排除(FEIE)— Form 2555

申請人須有外國稅務住所(foreign tax home)、符合條件的境外勞動收入,並通過適用測試。2025 年最高排除額為 $130,000,2026 年為 $132,900;部分年度通常還要依合格天數按比例計算。

重要誤區:SPT(實質居留測試)不適用於綠卡持有人

「實質居留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SPT)是判斷非美國公民、非綠卡持有人是否構成稅務居民的測試,常見於 F-1、H-1B 等簽證人群。

綠卡持有人通常不靠 SPT 判斷稅務居民身份;Form 8840 的 closer connection exception 也不能用來排除 Green Card Test。身份何時終止以及協定 tie-breaker 的效果,另有專門規則。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 IRS Publication 519,即使滿足 Green Card Test,如果綠卡持有人根據美國雙邊稅收協定的 Treaty Tie-Breaker(協定加重連結規則)被視為另一締約國稅務居民,可以隨稅表提交 Form 8833,為計算美國聯邦所得稅目的被視為非居民外籍人士(Nonresident Alien)。⚠️ 嚴重警示:對於持有綠卡滿 8 年以上的長期居民(Long-Term Resident, LTR),採取此類 Treaty Position 在稅法上可能產生 IRC §877A 的棄籍稅(Expatriation / Exit Tax)後果,切勿盲目主張。

FEIE 的侷限:只適用於勞動收入

即使你順利透過了 FEIE 的居住測試,也必須清楚它的邊界:FEIE 只能豁免境外勞動收入(Foreign Earned Income),即受僱工資、自僱所得等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

以下收入不在 FEIE 豁免範圍內:

因此,即使綠卡持有人在海外生活多年、工資收入已透過 FEIE 豁免,仍然需要單獨申報投資收入和其他被動收入,並視情況使用 FTC 來處理雙重課稅問題。

美中協定有範圍與保留條款;美臺目前無生效的綜合所得稅協定

部分綠卡持有人會問:「美國和臺灣(或中國大陸)有稅收協定嗎?可以用協定來豁免稅款嗎?」

美國與中國大陸有生效的所得稅協定,但須逐條核對適用對象、收入類型、保留條款及其例外;綠卡持有人並非當然失去全部協定利益,也不能因此當然免除美國全球收入納稅義務。截至本文更新日,美國與臺灣尚無生效的綜合性所得稅協定;財政部宣布啟動談判,不代表協議已經生效。

因此,多數綠卡持有人避免雙重課稅的主要工具仍是 FTC 和 FEIE。若可能適用美中協定的特定條款,應依身份與收入類型逐項核對。

典型案例:人在臺灣工作的綠卡持有人,該怎麼處理?

設想這樣一個場景:小明持有美國綠卡,但目前居住在臺灣,在臺灣某公司全職工作,每月領取臺幣薪資,在臺灣銀行有存款帳戶和基金投資,並在臺北擁有一套出租公寓。他應該如何處理美國報稅?

第一步:確認申報義務存在

小明的綠卡稅務居民身份尚未終止,因此通常須申報 Form 1040。日曆年度個人的法定截止日通常為 4 月 15 日;若在截止日符合 IRS 海外納稅人條件,可獲兩個月自動申報延期,通常至 6 月 15 日,但未繳稅款利息一般仍從 4 月截止日起算。

第二步:臺灣薪資——考慮 FEIE 或 FTC

如果小明在合格期間有外國稅務住所,並在任意連續 12 個月內實際身處一個或多個外國至少 330 個完整日,他可能透過實際停留測試申請 FEIE。僅因「在臺灣住滿一年」不會讓綠卡持有人自動通過善意居民測試。可排除金額還須按合格天數、勞動收入和法定上限計算;未排除收入與合格臺灣所得稅再按 FTC 規則處理。

第三步:臺灣銀行利息與基金股息——申報並使用 FTC

這些屬於被動收入,FEIE 不適用。小明須將這些收入換算成美元,列入 Form 1040 Schedule B。如果臺灣銀行或證券商已預扣了稅款,可透過 Form 1116(被動類)申請外國稅收抵免。

第四步:臺北出租公寓租金——申報 Schedule E

租金收入須在 Schedule E 上申報。好訊息是,與收租相關的合理支出(管理費、物業稅、折舊等)均可扣除,有時甚至出現賬面虧損可以抵扣其他收入(須注意被動活動規則限制)。

第五步:確認 FBAR 和 Form 8938 義務

小明在臺灣有銀行帳戶和基金帳戶,所有外國金融帳戶在全年任一時點的最高餘額合計超過 $10,000 時,通常須申報 FinCEN 114(FBAR)。Form 8938 則依申報身份及是否符合「居住海外」條件採不同門檻;例如未婚且符合居住海外條件者通常為年末超過 $200,000 或年內任一時點超過 $300,000,而不是一律使用 $50,000 / $75,000。詳見本站 綠卡有海外帳戶:FBAR 和 Form 8938 怎麼判斷?

下一步建議

瞭解規則之後,最重要的是結合自己的具體情況判斷如何操作。以下資源可以幫助你進一步梳理:

不確定綠卡海外收入和海外資產要報哪些表? 透過綠卡美國報稅測試,可以快速瞭解你的個人情況適用哪些申報義務,再對照本文深入理解規則。

官方資料來源

核對本頁規則與申報要求時,請參考:IRS — Taxation of Resident Aliens、IRS — FEIE Physical Presence Test、IRS — International Individual Tax FAQ及IRS — Current Income Tax Trea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