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EN CARD / 全球收入
綠卡持有人台灣香港所得報稅:薪資、租金與股利申報
很多綠卡持有人以為只要不在美國工作,或者收入來自海外,就不需要申報美國稅。這個誤解非常普遍,也是導致漏報和高額罰款的主要原因之一。
綠卡 = 稅務居民:與美國公民享有相同義務
美國稅法採用的是「公民/居民全球徵稅」原則,而非「來源地徵稅」原則。持有綠卡,在 IRS 的眼中你就是美國稅務居民(U.S. Tax Resident),無論你住在紐約還是臺北,無論收入來自哪個國家,都必須向 IRS 申報全球收入(Worldwide Income)。
這一義務與美國公民完全相同。綠卡並非工作簽證,它是永久居民身份,其稅務含義往往被持有人低估。只要你的綠卡仍然有效,即使你實際長居海外、多年未踏入美國,申報義務依然存在。
哪些收入屬於「全球收入」,需要申報?
所有來源於世界各地的應稅收入,原則上都需要在美國 Form 1040 上申報,包括但不限於:
- 海外工資薪資:在臺灣、香港、中國大陸或任何其他國家受僱獲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均屬於應申報收入。
- 境外銀行利息:臺灣銀行、香港銀行、中國大陸銀行帳戶產生的存款利息,即使金額很小,也須申報。
- 境外股票、基金股息與資本利得:持有臺灣股市、香港H股、大陸A股、或海外基金獲得的股息,以及賣出時產生的資本利得,均須申報。
- 境外出租物業租金收入:在臺灣或其他國家擁有出租物業,收取的租金須申報,同時可以扣除合理的折舊、維修等費用。
- 海外養老金與退休金:臺灣勞工保險(勞保)給付、香港強積金(MPF)提取,以及其他國家的養老金,在稅務處理上存在一定複雜性,需要逐案判斷是否及如何申報,但一般情況下不可自動忽略。
簡言之,只要是你收到的收入,無論從哪裡來、用哪種貨幣計價,原則上都要先考慮申報,再判斷是否有豁免或抵免可用。
申報不等於雙重繳稅:FTC 與 FEIE 的核心區別
這是許多人聽到「全球申報」後最大的疑慮——難道要在海外繳一次稅,又在美國繳一次稅嗎?實際上,IRS 提供了兩種主要機制來避免真正的雙重課稅:
外國稅收抵免(FTC,Foreign Tax Credit)— Form 1116
如果你已就某項海外收入向外國政府繳納了稅款,可以在 Form 1116 上申報「外國稅收抵免」,將已繳的外國稅款直接抵扣美國應繳稅額。這是最常用的工具,適用於所有型別的收入——包括工資、利息、股息、租金等。
重要前提:只有「已實際繳納或被預扣」的外國稅款才可以抵免。如果你在某個低稅率或免稅地區有收入,FTC 能幫你抵扣的稅額有限,美國這邊仍可能有應補繳稅額。
境外勞動收入豁免(FEIE,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 Form 2555
如果你在海外居住並工作,且滿足特定居住條件,可以透過 Form 2555 申請將一定額度的境外勞動收入(2025 年度約為 $126,500)從美國應稅收入中豁免。FEIE 有兩個居住資格測試:
- 330 天實際居住測試(Physical Presence Test):在任何連續 12 個月內,在美國以外實際居住滿 330 天。計算的是在外國領土上的實際天數,過境美國會重置計數。
- 善意居民測試(Bona Fide Residence Test):以完整日曆年度的方式,真實、穩定地居住在某一外國(需有實質性生活聯絡,例如簽訂租約、在當地報稅等)。
FTC 與 FEIE 各有優劣,實際選擇需結合收入型別、已繳外國稅額、未來移民計劃等綜合判斷,通常建議由熟悉跨境稅務的 CPA 幫你做量化比較。
重要誤區:SPT(實質居留測試)不適用於綠卡持有人
「實質居留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SPT)是判斷非美國公民、非綠卡持有人是否構成稅務居民的測試,常見於 F-1、H-1B 等簽證人群。
綠卡持有人不需要透過 SPT 來判斷是否為稅務居民——只要綠卡有效,你就自動是稅務居民,SPT 對你沒有意義。同樣地,部分人誤以為可以用 Form 8840(Closer Connection Statement)來規避稅務居民身份,這同樣不適用於綠卡持有人。綠卡持有人要終止稅務居民身份,只有「放棄綠卡」這一條路徑,且需遵守 Form 8854 的相關規定。
FEIE 的侷限:只適用於勞動收入
即使你順利透過了 FEIE 的居住測試,也必須清楚它的邊界:FEIE 只能豁免境外勞動收入(Foreign Earned Income),即受僱工資、自僱所得等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
以下收入不在 FEIE 豁免範圍內:
- 銀行利息與債券利息
- 股票股息與資本利得
- 出租物業租金收入
- 養老金與退休金
- 美國來源收入(即使你人在海外)
因此,即使綠卡持有人在海外生活多年、工資收入已透過 FEIE 豁免,仍然需要單獨申報投資收入和其他被動收入,並視情況使用 FTC 來處理雙重課稅問題。
美中、美臺沒有全面稅收協定:請勿依賴協定豁免
部分綠卡持有人會問:「美國和臺灣(或中國大陸)有稅收協定嗎?可以用協定來豁免稅款嗎?」
答案是:美國與中國大陸雖有稅收協定(1984 年簽訂),但其覆蓋範圍有限,且該協定明確將「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排除在多項協定優惠之外。美國與臺灣沒有正式的綜合性所得稅協定(僅有 1980 年簽訂的有限範圍貿易法,不具備完整稅收協定效力)。
因此,對於大多數綠卡持有人來說,避免雙重課稅的主要工具仍是 FTC 和 FEIE,而非稅收協定。若你的情況特殊(例如有美中協定可能適用的養老金收入),請務必諮詢專業人士,不可自行假設協定有效。
典型案例:人在臺灣工作的綠卡持有人,該怎麼處理?
設想這樣一個場景:小明持有美國綠卡,但目前居住在臺灣,在臺灣某公司全職工作,每月領取臺幣薪資,在臺灣銀行有存款帳戶和基金投資,並在臺北擁有一套出租公寓。他應該如何處理美國報稅?
第一步:確認申報義務存在
小明的綠卡仍然有效,因此他是美國稅務居民,必須每年申報 Form 1040,申報截止日期通常為 4 月 15 日(海外居住者可自動延期至 6 月 15 日,申請延期可到 10 月 15 日)。
第二步:臺灣薪資——考慮 FEIE 或 FTC
如果小明在臺灣居住滿一完整年度,或在連續 12 個月內實際在臺灣居住超過 330 天,他可以在 Form 2555 上申請 FEIE,將約 $126,500 以內的臺灣薪資豁免出 Form 1040 的應稅收入。若薪資超過上限,或他選擇用 FTC 替代,則須在 Form 1116 上申報已繳納的臺灣所得稅進行抵扣。
第三步:臺灣銀行利息與基金股息——申報並使用 FTC
這些屬於被動收入,FEIE 不適用。小明須將這些收入換算成美元,列入 Form 1040 Schedule B。如果臺灣銀行或證券商已預扣了稅款,可透過 Form 1116(被動類)申請外國稅收抵免。
第四步:臺北出租公寓租金——申報 Schedule E
租金收入須在 Schedule E 上申報。好訊息是,與收租相關的合理支出(管理費、物業稅、折舊等)均可扣除,有時甚至出現賬面虧損可以抵扣其他收入(須注意被動活動規則限制)。
第五步:確認 FBAR 和 Form 8938 義務
小明在臺灣有銀行帳戶和基金帳戶,如果全年最高餘額合計超過 $10,000,須申報 FinCEN 114(FBAR);如果超過 $50,000(年末)/ $75,000(年內最高),還須申報 Form 8938。詳見本站 綠卡有海外帳戶:FBAR 和 Form 8938 怎麼判斷?
下一步建議
瞭解規則之後,最重要的是結合自己的具體情況判斷如何操作。以下資源可以幫助你進一步梳理:
- 綠卡美國報稅測試——透過互動問答,快速判斷你需要填哪些表格。
- 綠卡與美國稅務居民專題頻道——涵蓋綠卡相關的所有申報議題。
- 若你的海外收入或資產情況較為複雜,強烈建議諮詢熟悉跨境稅務(特別是美臺或美中稅務)的註冊會計師(CPA)或美國稅務律師。
不確定綠卡海外收入和海外資產要報哪些表? 透過綠卡美國報稅測試,可以快速瞭解你的個人情況適用哪些申報義務,再對照本文深入理解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