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beau and Solomon FBAR訴訟背景:2005–2012 年海外帳戶未申報
根據 SSRN 論文 FBAR Penalty: Appropriating Retirement Savings of the Elderly? 的摘要,2025 年 11 月 7 日,美國司法部應財政部長請求,對一對居住在紐西蘭基督城的年長夫婦提起訴訟。訴訟指控他們在 2005 年至 2012 年稅務年度,故意未報告其在外國金融帳戶中的權益,並要求超過 360萬美元 的 FBAR 罰款,另加利息和逾期付款。
SSRN 論文摘要稱,該訴訟涉及 2005 年至 2012 年稅務年度的外國金融帳戶申報問題。作者在論文中概括了訴訟檔案中的關鍵事實,並進一步討論該案件對長期居住美國境外的美國公民和退休人士的影響。
對中文讀者來說,這個案例的重要性在於:FBAR 不是所得稅表的一部分,也不以是否欠美國所得稅為唯一判斷標準。只要達到外國金融帳戶申報門檻,長期未申報就可能形成獨立的合規風險。
從長期居住境外的納稅人角度來看,本案所引發的訴訟程式和判定標準具有重要參考意義。但為了保持專業分析的客觀性,本文主要關注訴訟所依據的 FBAR 申報義務、故意與非故意判斷的事實邏輯,以及相關的罰款計算規則。
為什麼曾經申報過 FBAR 會影響故意違規判斷?
案例中,丈夫曾在 2001 年提交過一次 FBAR。此後多年未繼續申報,這一點可能成為判斷其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 FBAR 義務的重要事實。
在 FBAR 罰款案件中,“故意”並不只限於納稅人承認自己故意不報。曾經申報過、報稅軟體或稅表問題曾提示過、或者其他檔案顯示其瞭解海外帳戶申報義務,都可能影響故意違規判斷。
FBAR故意違規罰款為什麼可能超過360萬美元?
針對 2005 年至 2012 年期間的 FBAR 違規,處罰結果為:
- 丈夫被處以約 110萬美元 罰款;
- 妻子被處以約 250萬美元 罰款;
- 兩人合計超過 360萬美元,並可能疊加利息與滯納金。
這類罰款可能遠高於帳戶產生的應稅收入本身,也可能超過納稅人原本以為的“補報成本”。FBAR 的危險之處正在於:罰款可能與漏報稅款無關,而是基於帳戶申報義務本身。
FBAR申報門檻:誰需要提交 FinCEN Form 114?
FBAR 是 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 的簡稱。根據《銀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美國人如果對外國金融帳戶擁有財務權益或簽字權,並且相關帳戶在一年中任意時點的合計最高餘額超過 10,000美元,通常需要透過 FinCEN Form 114 提交 FBAR。
FBAR 申報的具體範圍和要求包括:
- 合計最高餘額:並非指單個帳戶餘額超過 10,000 美元,而是所有符合申報條件的海外金融帳戶在一年中任意時點的最高餘額合計超過 10,000 美元;
- 帳戶型別:包括銀行存款帳戶、儲蓄帳戶、券商帳戶、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某些外國退休帳戶、聯名帳戶或你具有簽字權但沒有所有權的帳戶;
- 提交方式:滿足門檻後,需在每年的 4 月 15 日(通常自動延期至 10 月 15 日)前向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局電子提交 FinCEN Form 114。
這個義務不僅適用於住在美國的人,也適用於長期居住在紐西蘭、澳大利亞、中國、香港、臺灣、新加坡、加拿大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美國納稅人。
FBAR漏報罰款:非故意違規與故意違規有什麼不同?
FBAR 罰款通常需要區分非故意違規和故意違規。兩者的罰款基礎、計算方式和風險等級差異很大。
非故意違規(Non-willful)
非故意違規通常指因疏忽、誤解或無意遺漏導致的未申報。罰款金額會隨年度通脹調整,並且具體適用方式需要結合違規年度和案件事實判斷。
具體上限會隨年度通脹調整,實際金額應以適用年度的官方罰款表和 IRS / FinCEN 口徑為準。
故意違規(Willful)
故意並不只代表“承認自己故意不報”。在 FBAR 語境中,明知仍不申報、魯莽忽視明顯義務、或曾經知道卻長期不處理,都可能成為不利因素。
故意違規罰款參考標準通常為:
- 法定固定金額(如 $165,353,隨通脹調整);或
- 帳戶最高餘額的 50%;
- 兩者取較高者,並且可能按違規年度滾動累加計算。
這就是為什麼幾年的漏報,最後可能變成七位數罰款。
FBAR 與 Form 8938:海外帳戶可能同時觸發哪些申報?
FBAR 和 Form 8938 是兩套不同的申報制度。FBAR 是向 FinCEN 報告外國金融帳戶,通常看海外金融帳戶合計最高餘額是否超過 10,000 美元;Form 8938 則隨所得稅申報表提交,適用於超過特定門檻的外國金融資產。
因此,海外銀行帳戶、券商帳戶、某些養老金帳戶、外國基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可能同時需要檢查 FBAR、Form 8938、Form 8621 或 Form 3520,而不是隻補一張表。
長期居住海外的美國人為什麼仍要關注 FBAR?
有些長期居住海外的美國納稅人會誤以為,本地銀行帳戶、養老金帳戶或繼承財產帳戶只屬於當地事務,不會觸發美國申報義務。但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和美國稅務居民通常仍需檢查全球收入和外國金融帳戶申報要求。
更重要的是,FBAR 案件裡最危險的不是“不知道”,而是被認定為“你本來知道,或者你應該知道”。曾經報過、報稅軟體問過、稅表 Schedule B 上回答過、銀行檔案顯示美國身份,都可能成為判斷 willful 的事實背景。
發現 FBAR 漏報後,應先整理哪些資料?
如果發現以前年度未申報 FBAR,不宜在未評估整體事實的情況下直接零散補交。更穩妥的做法是先整理事實和申報歷史:
- 確認每一年是否屬於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美國稅務居民;
- 整理每個海外帳戶的開戶行、賬號、帳戶型別和年度最高餘額;
- 確認是否同時觸發 Form 8938、Form 8621、Form 3520 或其他資訊申報;
- 評估漏報屬於非故意、可能故意,還是需要更謹慎的法律路徑;
- 再決定是否使用 Streamlined 程式、合理原因說明或其他補救方式。
結論:FBAR訴訟提醒,海外帳戶未申報不是簡單補表問題
FBAR 是美國海外帳戶合規中處罰風險較高的申報專案。長期未申報海外帳戶,尤其在存在曾經申報、報稅軟體提示、Schedule B 回答、銀行檔案顯示美國身份等事實時,可能引發更復雜的故意/非故意判斷。
如果你存在 FBAR 漏報、海外帳戶未申報、Form 8938 不確定或多年未處理美國稅務申報的情況,應先完整梳理身份、帳戶、餘額、收入和歷史申報記錄,再決定補救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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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我要報哪些表資料來源
- Laura Snyder, John Richardson and Karen Alpert, FBAR Penalty: Appropriating Retirement Savings of the Elderly? , SSRN, Date Written: January 05, 2026.
本文僅供一般教育參考,不構成稅務、法律或會計建議。FBAR 罰款、補救程式和故意/非故意判斷高度依賴具體事實,建議在行動前諮詢具備美國稅務經驗的專業人士。